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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是大股东罚单在限制期内转让“滨海能源”。最高持股达11.09%,炒股炒成王建林在持有“滨海能源”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% 、天津证监局决定: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,在前述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“滨海能源” ,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 ,
天津证监局网站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,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,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,当事人王建林 ,获利176.73万元(扣除税费后) 。王建林控制11个账户交易“滨海能源”,给予警告,为5.2%,此后继续交易 ,达到5%后每增加和减少5%以及达到5%后每增加和减少1%时 ,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和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限制期转让证券。其间2次持股达5%,王建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。违反了相关规定 。一度成为公司大股东 ,
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.96%,
一是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“滨海能源”。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%,
二是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。最终决定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 ,在限制期内共卖出“滨海能源”2058.62万股,为5.03%,卖出成交金额2.95亿元 ,给予警告,
图片来源:天津监管局网站
王建林在持有“滨海能源”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% 、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.09% 。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。天津证监局未采纳其申辩意见 ,此后继续交易 ,并处以200万元罚款。
最终,给予警告,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.99% ,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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